中国晶体学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 -

中国晶体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晶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Crystallographic Society,缩写是CC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晶体学工作单位与晶体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组织中国晶体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紧密团结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党的周围,以促进晶体学的繁荣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九条 本会的网址:www.ccrs.net.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晶体学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积极组织国内外各项学术活动,进行广泛的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特别重视新发现、新发明、新观点与新理论,不断促进我国晶体学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晶体学及其相关学科科学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晶体学有关的学术刊物、专著及丛书,积极宣传、介绍、推广晶体学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协助相关单位与广大晶体学工作者交流晶体学参考文献与资料。

(三)对国家的科学、技术、教育、政策中涉及有关晶体学及相关内容的问题,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发挥本会作为国家科技政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积极向国际晶体学联合会及其所属专业委员会、地区学会的领导机构举荐我国的晶体学家任职并加强与国内外各级晶体学组织的联系、积极协助会员参加国际晶体联合会的各项活动,对外介绍中国晶体学的成就,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本会在国际晶体学界的作用。

(五)举办有关晶体学的各种短训班、进修班、讲习班,并协助编写教材及有关科普读物,促进我国晶体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和传播、普及晶体学知识,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开展晶体学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重视对中、青年晶体学工作者的培养,设法为他们提供学术交流与施展才华的机会。向上级组织机构培养和举荐各类高级晶体学相关领域的人才。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晶体学工作者实行表彰、奖励;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认证等工作。

(七)接受委托开展晶体学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

(八)促进晶体学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组织本会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含学生会员、半永久会员、永久会员,下同)、高级会员、会士、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分类:

(一)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包含学生会员、半永久会员与永久会员。学生会员为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注册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永久会员或半永久会员为从事晶体学教学、研究及其应用,具有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者;取得晶体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晶体相关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者;热心晶体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管理人员;

(二)高级会员:在晶体学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年限,原则上入会满三年,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永久会员,企业人士职称可不要求;

(三)会士:在晶体学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本人提出申请、至少三名理事或会士推荐并经会员管理部门资格初审、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的会士。会士是晶体学会给予本学科领域专业人士的最高荣誉称号;

(四)港澳台地区会员: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

(五)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会适当发展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与晶体学科或晶体学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需严格维护学会荣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外籍会员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普通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会士、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电子版的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高级会员具有推选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的资格。

(三)会士: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具有推选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等的资格。

6、 有推荐会士的权力

(四)港澳台地区会员、外籍会员:

1、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单位会员

1、有权派代表参加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名额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分配);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

3、有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的权利;可在优惠条件下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本会协助举办产品和技术培训班;

4、可在优惠条件下获得本会的其他服务;

5、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6、有向经本会推荐候选创新研究群体和两院院士候选人的资格;

7、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含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少于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不少于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不少于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不少于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不少于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仅担任学会秘书长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一)监事会规模和组成原则: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总数为单数,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监事长1名;组成原则: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学会同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人选条件:监事须是学会会员,每一单位当选监事不得超过1人;监事会成员任职时不能超过70岁。

(三)产生方式: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会人员组成人选,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学会理事会换届时一并换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长与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得票最多的监事继任。

(四)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会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情况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可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党建负责人应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中的党员担任。

(一)组织党员科技工作者及时传达学习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面向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本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推动本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参与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四)保证本会的正确政治方向,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